1982 年,李元貞、曹愛蘭、鄭至慧、劉毓秀與尤美女等人,在戒嚴仍未解除的台北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1987 年 1 月 10 日,婦女新知聯合原住民、人權與教會團體,在華西街發起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遊行。1996 年 11 月 30 日,婦運工作者彭婉如在高雄遇害,一個月後,婦女團體發起夜間遊行,要求女性的公共安全不再被當成個人必須自行承擔的風險。1
30 秒概覽: 台灣婦女運動沿著《婦女新知》的刊物、華西街的街頭行動、國父紀念館女服務員的工作權抗爭、彭婉如事件後的人身安全倡議,逐步走到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度轉折。它把家庭、職場與校園中被視為私事的經驗,逐步轉成能被申訴、調查與修法的公共問題。

圖片:日本殖民時期台灣女學生。作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2。
這三個日期不是一條平順的進步年表。它們更像三次把門推開的動作:先用刊物讓女性經驗有名字,再把被藏在紅燈區暗巷裡的剝削帶到街上,最後把「我不敢一個人走夜路」變成國家必須處理的人身安全問題。台灣婦女運動最重要的改變,在於重新界定哪些經驗可以成為公共問題,也讓女性進入政治的制度障礙逐步浮現。
策展人筆記:憲法早已寫下男女法律平等,但真正的婦運,是讓這句話開始進入家門、校園與辦公室。
憲法上的平等,為什麼仍然不夠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第七條提供男女法律平等的形式保障。然而,法律文字和日常生活之間有一道很寬的縫。婚姻中的居住、冠姓、財產與子女親權,工作中的結婚離職與懷孕離職,家庭裡的暴力與照顧,仍被當成私人領域的安排,而不是國家需要介入的權利問題。李元貞在 2000 年的婦運講綱中,便把這種落差放在婦運興起的核心位置。3
1971 年,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呼籲女性走出廚房、參與社會。她原本想籌組現代婦女協會,卻受到戒嚴時期人民團體規範限制,轉而以拓荒者出版社出版婦女議題書籍、辦理講座與活動。1979 年美麗島事件後,呂秀蓮入獄,新女性運動也因此中斷。這段斷裂說明,婦女運動和民主化從來不是兩條平行線,政治壓制會直接決定女性能否組織、出版與發言。4
1982 年的《婦女新知》接住了這個斷點。雜誌把墮胎、夫妻財產、性騷擾、家庭主婦的社會參與與女工處境放在同一張議程上。

圖片:高錦花,約攝於 1935 年。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5。

圖片:1930 年代台灣女性合影。作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6。
這種議題組合在當時引起爭論。有人認為男女平等只是中產階級婦女的牢騷,也有人把女性爭取權利理解成妻子要向丈夫爭權。刊物的工作,是讓原本各自承受的經驗開始互相辨認,再把這些經驗整理成可以討論的公共議題。7

圖片:陳信貞,1935 年。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8。
一本雜誌如何走到華西街
1987 年 1 月 10 日,婦女新知與彩虹專案、台灣人權協會、原住民團體及教會團體,在華西街發起「抗議販賣人口──關懷雛妓」遊行。這是台灣婦女運動第一次大規模把婦女議題帶上街頭。翌年 1 月 9 日,婦援會、新知與彩虹專案再次在冬雨中走進華西街,隊伍從桂林分局轉入巷弄,向被困在色情產業的少女傳遞求救電話。9
這場行動的歷史意義,不能只用「成功喚起社會關注」概括。遊行同時把婦女運動和原住民族、人權、兒童人口販運及教會救援工作接在一起。它也暴露了當時政策的局限:政府雖透過正風專案查獲大量未成年從娼者,警察包庇、處罰過輕與安置不足的問題卻沒有因此消失。婦女團體於是從抗議轉向收容、志工訓練、法律倡議與長期陪伴。
1987 年 11 月,婦女新知雜誌社改組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名稱的改變,不代表運動離開街頭,而是開始同時使用三種工具:雜誌與研究建立論述,遊行與連署形成公共壓力,法律草案與遊說則把壓力送進體制。這種「刊物、街頭、法案」的組合,後來成為台灣婦運反覆使用的工作方法。
策展人筆記:婦運走進體制後,仍把街頭的語言帶進法案,再回到生活裡檢查法案是否真的有效。
從一紙契約,追問誰能留在職場
1987 年,國父紀念館女性服務員因契約規定,年滿 30 歲、結婚或懷孕就可能被迫離職。婦女新知在聲援過程中發現,當時的勞基法、工廠法與民法都難以直接處理這種性別化契約。那個事件暴露的是法律留下的空白:女性可以工作,卻不一定能在結婚、生育後繼續工作。10
這個事件後,婦女新知在 1990 年提出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企業界反彈,法案長期停滯。1999 年,婦女團體改用連署與懷孕歧視、性騷擾申訴專線擴大民意壓力,2001 年法案終於三讀通過。法律禁止雇主因性別差別對待求職者與受雇者,也要求雇主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與托兒措施。11
2025 年國父紀念館重新以座談與紀錄片回顧這段歷史時,當年的當事人楊麗君仍是故事的核心。她曾因結婚被迫辭職,並為未獲退職金而爭取權益。潘正芬律師則談到自己參與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的過程。這些名字提醒我們,工作平等法來自女服務員、女課長、律師與婦女團體的累積。他們把一個個被視為「公司規定」的傷害,整理成法制問題。12
婚姻不是法律的避風港
1990 年代,婦女團體把切身經驗轉成民法親屬編的修法要求。1928 年制定的民法親屬編雖然使用男女平等的現代法律語言,仍保留父系家庭的權力配置。1985 年第一次修法後,1980 年代末至 1990 年代的婦運,開始更明確地要求從母姓、夫妻財產、住所與子女親權不再以父親優先。
1994 年,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解釋宣告民法第 1089 條中「父權獨大」的規定違憲。婦女新知、晚晴協會與法律工作者透過草案、公聽會、連署與立法院遊說,把「誰能決定孩子」從家庭內部爭執變成憲法平等問題。1996 年修法後,離婚時子女監護與父母親權的判斷不再以父親優先。2007 年修法則讓子女可以選擇從母姓。13
這條修法路線的反直覺之處在於,婦運要求法律承認家庭裡也有權力關係。當一個家庭的住所、姓氏、財產與親權都由男性一方優先決定,家庭就不是天然平等的私人空間。婦女團體把「家」拆開來看,才讓法律能夠處理其中的不平等。
鄧如雯與「法入家門」
1993 年的鄧如雯殺夫案,讓長期婚姻暴力浮上檯面。她長期遭受丈夫暴力與性暴力,最後殺死丈夫。案件引發婦女團體、律師與社會大眾對婚姻暴力的討論,也讓「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話受到挑戰。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歷史沿革,將這起案件與後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形成連在一起。14
1996 年彭婉如遇害後,婦女人身安全成為另一個國家必須回應的問題。1996 年 12 月 21 日,婦女團體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要求政府重視女性的夜間行動與公共安全。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院也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家庭暴力正式進入法定的保護、通報與行政服務體系。15
「法入家門」標誌著制度觀念的轉彎。在此之前,暴力發生在家裡,往往被認為不宜由外人介入。法制建立後,保護令、通報、警察、醫療、社工與司法開始形成介入網絡。制度當然不會因為法律通過就立刻消除暴力,但受暴者至少獲得一種新的語言:那是可以被申訴、被保護、被追究的傷害,不應被歸結為她的婚姻失敗。
策展人筆記:婦運最深的轉變,是把「家裡的事」改寫成「國家不能假裝沒看見的事」。
葉永鋕之後,性別進入課本
2000 年 4 月 20 日,屏東高樹國中學生葉永鋕死亡。事件引起台灣社會對性別特質、校園安全與教育制度的討論。教育部後來把每年 4 月 20 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回顧葉永鋕事件如何推動學校重新思考對不同性別特質學生的尊重。16
性別平等教育的法制化並非只由一件事件推動。1988 年婦女新知已開始檢視國小、國中教科書中的性別歧視。1993 年女性學學會成立,持續批判教育與學術中的性別分工。1997 年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2000 年,教育部委託沈美真、蘇芊玲、謝小芩與陳惠馨研擬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葉永鋕事件則促使草案更清楚地納入性別特質與性取向的問題。17
2002 年起,草案研修小組經歷公聽會與多次會議,2004 年 6 月 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6 月 23 日公布施行。陳惠馨主持過相關研究小組,也長期從事性別與法律研究。這段歷史把「教育要不要教性別平等」轉成制度義務:學校必須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課程與教材不能複製性別歧視,受害者也要有申請調查與救濟的管道。18
法案的執行不只依靠中央命令,也取決於地方教育單位、校內性平委員會與教師是否願意把申訴程序變成學生真正用得上的支持。對受害學生而言,制度是否存在只是第一步,接下來還涉及通報後的保密、調查者的專業、家長與學校的協調,以及校園能否避免把申訴者再次推回孤立位置。性平教育由此從課程內容延伸到校務治理,婦運也從要求法律承認問題,進一步要求機關建立可以信任的處理程序。這些細節決定了制度能否在日常生活中發揮作用。
從保障女性到性別比例
婦女參政的制度也經歷了概念轉變。早期婦女保障名額讓女性能夠進入選舉制度,但到了 1990 年代,婦女團體開始質疑固定名額是否會變成女性參政的上限。於是,倡議從「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逐漸轉向「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主張這項制度同時處理女性不足與政治權力分配不均。19
2000 年,女性內閣四分之一的承諾被提出並落實。2004 年修憲時,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項制度同時改變政黨組織和國家機關理解代表性的方式,也讓女性不再只是被動增加的身影:她們是民主制度必須正常呈現的人口。
這項制度一直伴隨爭議。保障名額可能被當成天花板,也可能在男性主導的提名制度裡成為必要的踏板。台灣婦運的策略會在使用保障名額後重新檢查制度效果,再提出性別比例、共治共決與性別主流化的下一步。20

圖片:田英妹,1932 年以前。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21。

圖片:陳枚《月漫清遊——青桐聚戲》,描繪婦女於七夕懸針乞巧。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詳見22。
組織的差異,也是運動的力量
台灣婦女運動從來不是單一團體的故事。婦女新知比較常以政策倡議、法律草案與跨黨派遊說為主要方法。主婦聯盟則從家庭主婦與社區生活出發,把環境、消費、食安與照顧連在一起。英國諾丁漢大學 Taiwan Research Hub 的分析指出,兩個組織分別採取由上而下的政策倡議與由下而上的社區動員,卻都透過教育、結盟與長期組織工作影響制度和日常生活。23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婦女運動」不能只被寫成一串法案名稱。法律需要研究、遊說與投票,但法案要進入生活,還需要社區媽媽、校園社團、受暴婦女支持系統、女書店、志工與地方工作者。不同團體的路線不一定一致,甚至會在公娼、性工作、女同志與階級問題上發生衝突。這些爭議讓婦運看見「女人」內部也有階級、族群、性取向與身分差異。
從街頭倡議到國家機關
1997 年,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院也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這兩個機關的成立,讓婦運人士開始在國家內部處理教育、勞動、人身安全與參政問題。婦女團體並沒有因此失去街頭位置,而是學會在委員會、修法會議、公聽會與社區之間來回移動。有人負責起草文字,有人負責向受影響的人解釋法案,有人則把制度失效的案例重新帶回公共討論。19
2000 年政黨輪替後,大批婦運學者與團體成員被邀請進入婦權會等政策機制。這種合作使性別主流化取得行政資源,也帶來新的疑問:當運動進入國家,誰還能代表沒有進入會議室的女性?婦女新知與主婦聯盟的組織經驗顯示,政策倡議與社區動員各自有強項,也各自有盲點。只靠法律容易忽略執行現場,只靠地方行動則不一定能改變全國規則。23
制度化還增加了一種新的工作:把法律語言翻譯成地方機關、學校、企業與家庭可以使用的程序。婦權會能提出政策建議,並不等於每個縣市都能提供同樣的服務。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後,校內委員會的調查品質、教師的培訓、申訴者的保密與跨機關轉介,都成為婦運必須繼續追蹤的現場。這使婦運的成效不能只用法案數量衡量,也要看一個人遭遇歧視或暴力時,是否真的找得到入口。17
婦運內部的階級問題也在這個階段變得更清楚。早期組織常由受過高等教育、能夠寫作與參與會議的女性推動,工廠女工、農村婦女、原住民族女性、新移民女性與身心障礙女性的經驗,未必能同等進入議程。這不代表早期倡議沒有價值,而是提醒後來的運動必須持續追問:一項看似普遍的女性政策,究竟由誰定義問題,又由誰承擔改革成本。7
從 1971 年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到 1982 年《婦女新知》創刊,再到 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2001 年兩性工作平等法與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台灣婦女運動確實改變了法律與公共制度。但每一項制度都留下下一個問題:保護令能否真正到達受暴者身邊,工作平等法能否抵抗照顧責任的不對稱,性平教育能否在校園被理解而不是只完成時數,性別比例能否落實到決策核心。
台灣婦運的歷史因此不能用「從落後走向進步」一句話收尾。它更像一組不斷被重新命名的經驗:家庭暴力從家務變成犯罪,結婚離職從公司規定變成歧視,教科書裡的性別角色從常識變成可被檢查的內容,女性參政從保障名額變成共治制度。每一次改名,都代表有人先在生活裡承受了問題,再找到一種讓社會不得不聽見的說法。這也是婦運持續存在、仍需被記錄與討論的理由。
策展人筆記:婦運留下的是一套把沉默經驗翻譯成公共語言的方法,不是一張已經完成的清單。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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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Taiwanese female student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era:作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的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 The fashined ladies of Taiwan 1930s:作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的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 Women at the Qixi Festival:陳枚作品,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的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 Gao Jin Hua:作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的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 Chen Shen Zhen 1935:作者不詳,臺史所檔案館提供檔案資訊,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 Chhan Eng-mui:臺灣自動車界社,Wikimedia Commons 公有領域。文章使用原始檔案熱網址,不下載圖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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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ese female student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era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標示照片拍攝於 1945 年以前,作者不詳,依台灣、日本與美國的期限規則列為公有領域。↩
- 台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李元貞 — 李元貞 2000 年婦女新知志工培訓講綱,說明憲法形式平等與家庭、職場現實之間的落差。↩
- 大事記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整理 1971 年呂秀蓮新女性主義、1979 年美麗島事件、1982 年婦女新知創刊等時間節點。↩
- Gao Jin Hua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記錄台灣鋼琴家高錦花約 1935 年的肖像與生平資料,作者不詳,頁面標示為公有領域。↩
- The fashined ladies of Taiwan 1930s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記錄 1930 年代台灣女性照片,作者不詳,頁面標示為公有領域並提供來源說明。↩
- The Entangled Histories of Taiwan’s Women’s Movements — Taiwan Insight 以研究型文章比較婦女新知與主婦聯盟的組織策略、教育工作與政策倡議。↩
- Chen Shen Zhen 1935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記錄鋼琴教育家陳信貞 1935 年的肖像、生平與女性音樂教育工作,作者不詳,頁面標示為公有領域。↩
- 1988年1月9日救援雛妓華西街大遊行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保留遊行現場、組織合作、正風專案與後續兒少性交易防制法制的詳情。↩
- 邁向平等的工作環境─兩性工作平等法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記錄國父紀念館女性服務員年齡與婚育離職條款,以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倡議與立法背景。↩
- 台灣婦運及其政治意涵/李元貞 — 婦女新知基金會保存的李元貞講綱,記錄 1989 年草案、1990 年送案、企業反彈與後續工作平等法倡議。↩
- 國父紀念館跨界座談會 重溫台灣職業女性性別平權史 — 國立國父紀念館 2025 年新聞稿,回顧楊麗君十信結婚退職金訟案、潘正芬律師與國父紀念館女性服務員工作權抗爭。↩
- 打破家父長制邁向兩性平權的法制─推動民法親屬編修正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說明 1928 年民法親屬編、1985 年修法、1990 年代婦運倡議與 2007 年從母姓制度。↩
- 歷史沿革 —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整理鄧如雯案、彭婉如案與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形成的官方沿革。↩
- 婦女權益發展史 —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記錄彭婉如案、1221 夜間大遊行、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女書店的歷史位置。↩
- 教育部將每年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 教育部說明葉永鋕事件與性別平等教育日、校園安全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制度關聯。↩
- 推動兩性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整理 1988 年教科書檢視、1997 年教育部委員會、2000 年草案研究與 2004 年立法。↩
- 陳惠馨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人物條目,記錄陳惠馨主持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研究小組,以及她在性別與法律研究中的角色。↩
- 追求兩性平權共治─性別比例原則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說明婦女保障名額轉向性別比例原則、女性內閣比例與 2004 年修憲。↩
- 大事記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的女性史時間軸,提供 1992 年婦女保障名額、1997 年婦權會與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制度節點。↩
- Chhan Eng-mui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記錄新竹女性田英妹於 1932 年以前的肖像,檔案標示作者為臺灣自動車界社,頁面標示為公有領域。↩
- Women at the Qixi Festival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記錄約 1654 至 1722 年間陳枚所作的七夕乞巧圖,頁面標示為公有領域。↩
- The Entangled Histories of Taiwan’s Women’s Movements — Taiwan Insight 研究型文章比較婦女新知與主婦聯盟的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策略,並討論組織動員的限制與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