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CEphoto, Uwe Aranas/Wikimedia Commons;依圖片頁面所列署名與使用條件使用,詳見文末「圖片來源」。
30 秒概覽: 花蓮縣秀林鄉新城山礦場的爭議,表面上是一張採礦權展限的行政文件,底下卻是三套時間彼此錯開的制度:礦場從 1957 年一路延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制度在 2005 年才正式入法,環評制度則曾把「舊礦展限」排除在外。2021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展限撤銷,理由是國家在准許下一個 20 年之前,沒有先讓受影響的太魯閣族部落參與決定;但依當時的礦業法,展限審查期間採礦權仍被視為存續。於是,判決終止了一紙核准,卻沒有替山下居民按下停止鍵。1 2
延伸觀看:從空中俯瞰花蓮亞泥新城礦區。
空拍圖:環境資訊中心圖片檔案;使用前應保留原始來源與圖說,圖片權利依原始頁面及權利人規範辦理。3
山下的人先看見山的變化
2026 年 2 月 3 日,亞泥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多功能集會所舉行新城山礦場補辦環評前的說明會。會場談的是空氣、噪音、震動、地表水與邊坡監測,坐在台下的人卻把問題拉回每天回家的路:2025 年 6 月曾發生爆破飛石波及民宅,2024 年 0403 花蓮地震後的崩塌與落石風險也還沒有從居民的生活裡消失。4
秀林鄉長王玫瑰在會中說:「真的不希望我們的富世村成為小林村。」這句話不是環評報告裡的一項數值,卻說明了居民為什麼不只要求業者證明「目前符合標準」,還要求政府回答下一場強震、颱風或暴雨來時,誰負責把風險說清楚。4
📝 策展人筆記: 一座礦場最難量測的影響,往往不是山壁少了幾公尺,而是居民晚上還能不能把「安全」當成日常,而不是一個等待事故驗證的承諾。
空拍圖把爭議的尺度拉遠:礦區不是孤立的白色切口,而是和山谷、道路、聚落與部落生活相鄰的地景。這也是為什麼「礦業權」不能只被看成一張產業執照。它同時決定了哪些地景會被改變,以及哪些人必須長期承擔改變的風險。2 4
這裡的「亞泥案」不是單一事件。它把礦業權、原住民族土地、文化資產、地質安全、環境影響評估與地方就業,疊在同一座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山上。不同立場都承認新城山礦場存在多年,真正爭執的是:既有的開採事實,能不能自動變成下一個 20 年的正當性。1 5
抗議把山下的問題帶到行政院前
2017 年 6 月 25 日,太魯閣族人與環境團體發起「看見亞泥、搶救太魯閣」遊行。環境資訊中心報導,隊伍由花蓮新城富世村太魯閣族人帶頭,從行政院走向凱達格蘭大道,現場逾 8,000 人參與。遊行提出的訴求包括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修正礦業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重作礦業用地核定、建立居民參與機制,以及公開礦業開發審查資料。6
延伸觀看:「礦業改革、撤銷亞泥」遊行隊伍走上街頭。
抗議圖片:環境資訊中心報導頁面,圖說標示 2017 年 6 月 25 日遊行、賴品瑀攝影;正式發布前應依原始頁面及權利人規範確認使用權。6
這張照片裡,標語把法律爭點壓縮成幾個可以被喊出的字:「礦業改革」「撤銷亞泥」。但遊行並不是單純的情緒宣洩。參與者要求的,是讓展限不再只由主管機關與業者在行政程序裡完成,而要把部落居民、礦區下方住戶與環境風險一起帶回決策現場。6
延伸觀看:太魯閣族人與其他受礦業影響居民在抗議現場共同發言。
抗議圖片:環境資訊中心報導頁面,原始圖檔標示為 35134375940_8758d0a4e6_b.jpg,圖說指向花蓮新城山與新竹關西居民在遊行中共同上台;賴品瑀攝影。正式發布前應依原始頁面及權利人規範確認使用權。6
這個共同上台的畫面,讓亞泥事件不只是一個花蓮個案。新竹關西居民也在遊行中出現,因為他們同樣面對礦業開發與地方生活的衝突。不同地區的居民把各自的經驗帶到同一場抗議,形成一個更大的問題:當礦場的採礦權、環評與地方治理分散在不同制度裡,究竟誰要負責整合這些影響?6
抗議也提出了對「專業審查」的另一種要求。居民不是拒絕所有資料,而是要求資料不能只在政府與業者之間流動。礦場的範圍、地質敏感區、土地權利、開採計畫與安全措施,都應該讓受影響的人看得懂、問得到,也能在決策之前提出改變方案。這與後來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的事前諮商同意,形成了清楚的制度連線。1 6
1957 年的礦權,如何走到 2017 年
最高行政法院官方新聞稿記載,亞泥在 1973 年自華東工業受讓新城山大理石採礦權。原始礦業權期限從 1957 年 11 月 23 日起算至 1977 年 11 月 22 日,之後在 1977 年與 1997 年各展限 20 年,第二次展限的期限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1
這條時間線的重要之處,在於「舊礦」並不等於沒有制度。1994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定後,既有礦場在後續展限是否需要環評,長期依當時法規與行政解釋處理。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後,第 21 條則建立了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開發時的諮商同意參與要求。5 7
2017 年 3 月 14 日,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效期至 2037 年 11 月 22 日。環境團體與部落代表質疑,這份申請從 2016 年 11 月 25 日提出到核准約 3 個半月,恰逢《礦業法》修法討論升高之際。亞泥則主張申請依法提出,並已提供相關開採、水保與安全資料。1 8 9
監察院 2017 年的調查,沒有把爭議簡化成「支持或反對採礦」。它指出經濟部在審查展限時,已知礦區範圍有 3 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通過,卻未要求充分調查開採 20 年可能造成的土石流、山崩、裸露面與公共安全影響。對地質敏感區也未完成監察院認為應有的查核。2
同一份監察院說明也指出,新城山礦區包含花蓮縣定富世遺址,經濟部以亞泥切結未來不向遺址方向開採作為處理依據,但監察院認為,切結留下長期保護的不確定性。這使「山會不會滑」與「遺址會不會被碰到」成為採礦權展限不能只看文件齊不齊的理由。2
一條時間線,三次制度轉身
| 時間 | 發生的事 | 為什麼重要 |
|---|---|---|
| 1957 年 | 新城山礦業權開始計算,後由華東工業轉讓予亞泥。1 | 既有礦場的歷史早於環評法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制度。 |
| 1994 年 | 《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定。5 | 「舊礦」是否需要在展限時重新環評,成為後來制度爭議的一部分。 |
| 2005 年 | 《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第 21 條建立諮商同意參與要求。7 | 國家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的程序義務被明文化。 |
| 2017 年 3 月 14 日 | 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至 2037 年。1 8 | 既有採礦事實與新一個 20 年的法律正當性被放在同一張文件上。 |
| 2019 年 7 月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展限處分。10 | 法院首次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檢驗本案展限。 |
| 2021 年 9 月 16 日 |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泥上訴,撤銷確定。1 | 程序權利成為礦業權展限不能跳過的法律問題。 |
| 2026 年 2 月 3 日 | 新城山礦場補辦環評前說明會。4 | 爭議從「展限是否有效」延伸到「未來開採如何被監督」。 |
這條時間線不是把事件切成幾個日期而已。它說明每一項制度都在不同時刻進場:礦業權先存在,環評法後來成立,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又在更晚的時間被明文化。當國家以「舊權利延續」理解展限時,部落與環境團體則追問:如果下一個 20 年會產生新的地質、文化與生活影響,為什麼只需要把它當成上一個 20 年的延長線?1 2 5 7
法院改問:誰被法律保護
2019 年 7 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核准展限的處分與行政院訴願決定。亞泥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16 日以 108 年度上字第 894 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結果。1 10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重點,不是法院替部落決定礦場必須立刻關閉,而是確認程序本身具有權利意義。法院認為,礦業法的展限規定同時保護礦區及附近居民的個人利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也具有保障特定原住民族與部落個別權利的性質,因此距離礦區 500 公尺內、身分與土地權利和礦區直接相關的居民,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1
法院接著指出,採礦是會影響原住民族群與傳統文化的土地開發行為。國家在作成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先完成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等展限核准後才以就業、回饋或水土保持方案補做,已經不能取代事前讓部落影響決定的機會。1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反直覺:太魯閣族部落贏得了撤銷展限的訴訟,卻不代表採礦當天就停止。法院新聞稿說明,採礦權 20 年為一期,展限申請在主管機關准駁前,採礦權依礦業法仍視為存續。判決改變的是國家准許下一期開採時必須遵守的程序,不是把既有礦場的所有法律關係一筆抹去。1
📝 策展人筆記: 這場官司真正撤銷的,是「既然挖了很久,就可以繼續挖」這個自動接續的想像;留下來的,才是每一個下一步都必須重新說明的責任。
延伸觀看:花蓮亞泥新城礦區的另一個空拍視角(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 Flickr)
空拍圖: TEIA/Flickr,頁面標示圖片來源為地球公民基金會、原始提供者為網友 Munch;Flickr 頁面標示 All rights reserved,正式出版或重新散布前應先取得權利人許可。11
同一座山,兩種安全敘事
監察院的說法集中在政府審查是否充分:土石流潛勢溪流、地質敏感區、富世遺址與附近部落安全,都應在展限決定前被納入判斷。2 亞泥的公開 Q&A 則主張,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主要用於防災警示,礦場依水土保持計畫開採與復育,並設置邊坡監測、攔石柵與滯洪沉砂設施。公司也表示富世遺址重疊區並未列入開採計畫。9
兩種敘事並不必然互相消滅。業者可以提出監測數據,政府也可以要求更完整的事前調查。居民仍有權追問數據涵蓋的範圍,是否包含自己的住家、部落與極端氣候。2026 年說明會上,居民質疑簡報地圖沒有標示富世村十鄰,也要求將地質軟弱區、斷層破碎帶與 0403 地震後的情境納入評估。4
補辦環評因此不是替 2017 年的展限爭議補上一個形式章,而是把「過去怎麼挖」轉成「接下來在什麼條件下還能不能挖」。2023 年《礦業法》修正後,1995 年 10 月 20 日以前核定、從未實施環評且礦業用地面積超過 2 公頃的舊礦場,須依第 76 條補辦環評。新城山礦場因此進入這項程序。4 12
環評要回答的,不只是「現在有沒有超標」
2026 年說明會中,亞泥及其環評顧問提出的評估範圍,聚焦在目前及未來預計開採的 35.2 公頃、最高開採高度約 120 公尺。業者說明目前調查的空氣品質、噪音震動、地表水質與交通狀況符合現行法規,並記錄到黃喉貂、食蟹獴、藍腹鷴、大冠鷲與保育類黃裳鳳蝶。業者也提出灑水防塵、降噪、水保、邊坡監測與採後復育措施。4
這些是環評中必要的基礎資料,但居民提出的問題更接近風險治理:如果飛石事件已經發生,預警系統如何證明有效?如果 0403 地震後仍有崩塌與落石,評估邊界是否涵蓋受影響的生活空間?如果礦區簡報沒有標出居民所在的十鄰,公眾參與是否真的讓所有受影響者看見同一張地圖?4
因此,補辦環評至少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法規合規,確認監測數據與開發條件是否符合現行標準;第二層是累積風險,將爆破、地震、颱風、地質敏感區與既有開採痕跡放在同一個情境中;第三層則是程序可信度,讓部落能夠在資料形成與替代方案討論時提出意見,而不是等報告完成後只對結論表示同意或反對。前兩層需要專業調查,第三層則涉及法院已確認的諮商同意與有效參與。1 2 4
📝 策展人筆記: 環評不是把山翻譯成一張表,而是確認表上的每一個數字,是否真的對應到山腳下有人生活的地方。
還地、工作與關場,沒有一個能單獨回答
新城山的土地問題也不是一句「合法租用」就能結束。監察院指出,相關礦業用地包含原住民保留地,花蓮縣政府曾因政策反覆與延宕,未及時處理租金與返還土地等問題。監察院並認為,行政院與經濟部過去把礦業權展限排除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外,實質上削弱了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保障。2
亞泥則在公開說明中表示,早期土地使用涉及補償、耕作權塗銷與政府出租程序,公司否認以欺騙或偽造方式取得土地,並主張多年來持續提供地方回饋、就業與安全溝通。9 這些主張必須和族人的土地經驗放在同一張桌上,而不能只由任一方的文件替另一方發言。
2022 年行政院核定的原住民族土地真相調查辦理情形,提出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復整與防災,並建議政府、部落與亞泥在礦區結束採礦前 4 年,共同思考礦場轉型與土地再利用。13 2026 年環評說明會上,地球公民基金會依報導估算現有儲量與年開採量,要求業者及早提出員工去向、土地復原與部落轉型的關場計畫。亞泥則表示,關場計畫依法早已是礦場管理的一部分,不代表公司即將退場。4
這也是事件最現實的難題:如果只談停止採礦,可能看不見依賴工作與地方回饋的家庭。如果只談產業與就業,又可能把土地權利、部落安全與文化延續推到以後。真正可行的答案,必須同時說明誰承擔風險、誰得到決定權,以及礦場結束後山與人的生活怎麼接續。1 4 13
部落參與不是一次投票,而是一段可追蹤的關係
2017 年展限爭議爆發後,政府、部落與亞泥曾進行三方會談;2020 年亞泥表示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精神推動諮商;2021 年部落提出條件,亞泥提出回應;2022 年玻士岸部落舉行諮商同意投票,報導記載結果為 294 票同意、45 票反對、14 票廢票。5
這段過程不能只被濃縮成「最後同意」或「最後反對」。部落內部可能存在不同生活需求:有人關心土地返還與傳統領域,有人依賴礦場提供的工作,有人最在意爆破、落石與水患風險。真正有意義的諮商,應讓不同意見在投票前就能取得相同資料、提出條件、追蹤承諾,並知道當承諾沒有完成時可以如何救濟。最高行政法院之所以強調事前程序,正是因為事後的回饋與補償不能完全取代影響決定的機會。1
行政院 2022 年的真相調查辦理情形,已把土地復整、防災與礦場轉型放在同一個長期框架裡,建議在礦區結束採礦前 4 年,由政府、部落與亞泥共同思考土地再利用與轉型。這個建議的關鍵,不是替任何一方預先決定答案,而是把「關場之後怎麼辦」提前到還有時間協商的階段。13
一張撤銷的文件,還沒有替山下的人收尾
亞泥新城山礦場事件從 2017 年的展限核准,走到 2021 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再走到 2026 年補辦環評說明會,時間拉長了,問題也從「展限是否合法」變成「下一個決定要怎麼被相信」。法院已經說明事前諮商同意不能由事後回饋取代;監察院留下政府審查地質、文化資產與公共安全的缺口;居民則把飛石、落石與地圖上沒有被標出的家,帶回每一次會議。1 2 4
新城山的山壁仍然在那裡,階段式開採留下的水平線也仍然看得見。真正尚未完成的,不是替這座山找一句「能挖」或「不能挖」的口號,而是把安全、土地、工作、文化與關場時間表,交還給那些必須在山腳下生活的人共同決定。下一次政府拿起那張文件時,山下的人應該已經在文件裡,而不是等文件落下後才被通知。
參考資料
圖片來源
圖片: Xincheng Hualien Taiwan Asia Cement Corporation-01.jpg,CEphoto, Uwe Aranas。Wikimedia Commons 圖片頁面要求保留作者署名與原始檔案頁連結,本文依該頁面所列使用條件處理。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亞泥礦業法事件新聞稿 — 2021-09-16↩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 監察院:經濟部審查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糾正案 — 2017-10-12↩23456789
- 環境資訊中心圖片檔案:花蓮亞泥新城礦區空拍圖 — 。由使用者提供圖片網址;因圖片直連頁面不含完整授權說明,正式發布前應依環境資訊中心與原始權利人規範確認使用權↩
- 環境資訊中心:亞泥新城山礦場補辦環評舉行說明會,居民關注三大爭點 — 2026-02-09↩23456789101112
- 焦點事件: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區大事記 — 2021-09-17 更新↩2345
- 環境資訊中心:「礦業改革 撤銷亞泥」近萬人上街助陣反亞泥 — 2017-06-25;文中抗議圖片與圖說均以該報導頁面為原始來源↩2345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 詳見原始連結內文資料補充↩23
- 環境資訊中心:法院判定經濟部敗訴,新城礦權展限遭撤回 — 2019-07-11↩2
- 亞洲水泥:礦權展限 Q&A — 公司公開說明資料↩23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資料:106年度訴字第1505號 — 詳見原始連結內文資料補充↩2
- TEIA/Flickr:花蓮亞泥新城礦區空拍圖二(網友 Munch 提供) — 。頁面標示圖片來源為地球公民基金會,並標示 All rights reserved↩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礦業法》第 76 條 — 詳見原始連結內文資料補充↩
- 行政院: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相調查報告辦理情形 — 詳見原始連結內文資料補充↩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