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概覽: 2012 年 3 月 28 日,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代為拆除士林文林苑的王家兩戶,成為台灣都更史上最大爭議。王家提起十一次訴願與訴訟,輸了十次;法院認定王家土地是未臨建築線的袋地,排除在都更範圍外就無法改建。2013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 709 號,宣告都更條例的概要審議與聽證程序違憲,立法院隨後修法。2014 年王家與建商和解,大樓 2016 年完工。案件結束了,制度裡的問題沒有。
一棟大樓與兩塊袋地
文林苑案的現場在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前街與後街一帶。2002 年 10 月 28 日,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把這個街廓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理由是「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1
2006 年,當地賴姓住戶依條例第 10 條發起都更,同年 12 月 15 日召開事業概要公聽會,範圍排除了臨路的郭元益大樓與有應公廟等可以合法排除的建物。2007 年 3 月提出申請,5 月 1 日市府核定。1 住戶隨後委任樂揚建設擔任實施者,2008 年 1 月 4 日舉辦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73.68% 及其面積 77.83% 的同意,符合門檻後報請核定,2009 年 6 月 16 日審議通過。1
王家是這個單元裡沒有簽同意書的兩戶。他們的土地是陽明段一小段 801、803 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平均深度不足 15 公尺,臨接道路寬度不足 3.5 公尺。1 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說明,這兩塊地不符第一種商業區的法定平均深度,也不符「台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無法單獨申請建照。1
換句話說,這不是一個「我家臨馬路、要不要參加都更是我的自由」的案子。王家土地在建築法上本來就只能與鄰地合併才蓋得起來,其中一部分還落在捷運高架路線六公尺內的禁建範圍。1 這個技術前提,是理解整起爭議的起點: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等於讓這兩塊地永遠不能改建。
那一年發生了什麼
王家對外表示,2006 年建商首次拜訪時,他們因屋況剛整修完成而表示拒絕參與,建商曾提出「王家兩戶重建為雙併透天」的替代方案,雙方沒有共識,而這份意願調查記錄未獲實施者登載。王家說,他們直到接獲權利變換通知,才知道被劃入都更範圍。1
市府與建商的說法不同。市府指出,從 2007 年申請概要到 2009 年核定事業計畫期間,不同意戶始終未曾提出意見;建商則在協調會上提出法院上王家未否認簽收的雙掛號回執聯,主張王家參加過說明會。王家反駁,指回執聯有住址錯誤與塗改痕跡,並在訴願書中說明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要用信函向政府表明不參加。1
2010 年 1 月 25 日,實施者依條例第 36 條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市府在兩年多的期間內辦了五次公辦協調會,高於法定次數,協調不成後於 2012 年 3 月 1 日核准,3 月 28 日執行。1 拆除當天,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團體號召四百多名群眾到場聲援,工程圍籬被破壞、噴上抗議字樣;隨後在王家的同意下,聲援者在原址搭建組合屋,阻止施工。1
法院怎麼看
王家從 2009 年到 2013 年對台北市政府提起十一次訴願與訴訟,輸了十次。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判決的關鍵,是公聽會通知是否送達。
法院認定,2008 年 1 月 4 日公聽會前,王國雄已由同居住所的王家駿收到通知;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三人則是招領逾期退回,屬於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多項雙掛號回執的送件地址與王家訴狀上的地址一致,法院因此認為王家主張「毫不知情」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1
在範圍劃定上,法院同意市府的見解:王家土地未臨建築線、面積又小於最小可申請建築面積,屬於袋地與畸零地,排除於更新單元外反而使王家無法改建,違反現行法規;而郭元益大樓與另外四戶因為臨接建築線,本來就可以自行改建,地主主動提出退出後經協商劃出,程序合法。1
這套判決理由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意涵:本案的法律爭點從來不是「政府能不能拆民宅」,而是「王家有沒有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方式表達不參加」。王家在概要與事業計畫兩個階段都沒有留下正式的反對紀錄,到了權利變換階段才提異議,程序上已經落後。1
釋字 709:程序的正當性
文林苑讓《都市更新條例》的合憲性被攤開檢查。立法院在 2012 年 4 月 22 日完成連署聲請釋憲,大法官於 6 月 22 日駁回,理由是立委應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解釋。1 王家與其他都更社區的不同意戶則自行聲請,2013 年 4 月 26 日,大法官作成釋字 709 號。
解釋文的核心在程序:1998 年制定的都更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與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 2 項與第 19 條第 3 項也一併被宣告違憲,並定一年內失效。23
立法院議案文書對這件事的紀錄很直白:「因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宣告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違憲」。3 修法方向包括提高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的同意比例,以及把「代為拆除」的爭議交由法院裁決。1 行政院在 2012 年 11 月 7 日已提出修法草案,實際完成修法則是後續幾屆立法院的事。
和解,與一棟蓋好的大樓
2014 年 3 月 14 日,王廣樹之子王耀德自行拆除組合屋。他的聲明把抗爭後期的財務壓力寫得很清楚:法院一審認定組合屋無權占有,敗訴後可能面對建商求償,而聲援團體替他籌措的反擔保金借款,他可能要花二十年才還得完。1
5 月 28 日,王廣樹在提起十次訴訟均敗訴、又面對建商五千三百萬元求償訴訟的情況下,與樂揚建設簽字和解,建商撤銷所有訴訟。文林苑大樓於 2016 年 9 月完工交屋。1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裡的「受災戶」不只王家。同意戶在抗爭期間無法回家,有報導指出七位同意戶老人在大樓完工前過世。1 這也是文林苑與一般拆遷抗爭最大的差別:它不是政府與住戶的兩造對立,而是一個社區內部被切成兩半之後,兩邊都付出代價。
制度留下什麼
《都市更新條例》1998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3 日施行,是我國都市更新的特別法。4 依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統計,2000 年起至 2020 年底,全台依該條例核定的重建事業案累積 751 件、總面積 242.70 公頃,整建維護事業核定 150 件。4 條例到 2024 年 11 月 13 日已歷經第十二次修正。4
修法之後,不同意戶的處理多了一道程序:都市更新審議會必須認定更新範圍的合理性,遇到爭議要舉行聽證。代為拆除的爭議也從「市府說了算」改成由法院裁決。1 這些設計回應了釋字 709 的核心關切,但沒有回答更根本的問題:當多數人的財產利益與少數人的居住意願衝突時,法律該站在哪一邊。
文林苑案的答案是「多數決加上程序保障」。這個答案讓台灣的都更從 2012 年後的停擺中慢慢恢復,也讓每一件都更案的審議過程變得更長、更貴。代價由所有人分攤,包括那些只想回家、卻等了四年多的同意戶。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 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維基百科) — 更新地區劃定、概要與事業計畫時序、王家土地的地號與建築限制、2012 年 3 月 28 日代拆與四百多名聲援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與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582 號的認定、十一次訴訟十次敗訴、2014 年 3 月 14 日自拆組合屋與 5 月 28 日和解、2016 年 9 月完工,以及同意戶七位老人過世等紀錄。↩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司法院釋字第七〇九號解釋(司法院) — 2013 年 4 月 26 日作成,解釋文認定 1998 年制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關於事業概要核准程序未設適當組織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與陳述意見機會,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16-04-20) — 載明釋字 709 號「宣告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違憲」及其修正期限,並記錄都更條例至 2010 年止的修正次數。↩2
- 都市更新條例(維基百科) — 1998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3 日施行,2024 年 11 月 13 日第十二次修正;引用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統計:2000 年至 2020 年底核定重建事業案 751 件、總面積 242.70 公頃,整建維護事業 150 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