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正名運動:從「山胞」到憲法中的集體主體

1990 年代的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表面上是更換一個稱呼,實際上同時要求國家承認誰有權命名、誰能作為政治主體、誰的土地與自治權必須被制度看見。從 1984 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組織成立,到 1991 年與 1992 年修憲抗爭,直到 1994 年「原住民」與 1997 年「原住民族」寫入憲法,這段歷史由部落組織、教會、國大代表、立法委員與體制外抗爭共同推動,制度痕跡也保留了彼此拉扯的過程。

30 秒概覽: 1990 年代的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爭議表面上圍繞一個稱呼,核心則是國家能否繼續用統治者留下的名稱描述一群人。運動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自己有命名、組織與決定未來的權利。1984 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組織成立後,正名逐漸和土地權、自治權、政治參與及文化保存綁在一起。1991、1992 年的修憲抗爭沒有立刻成功。1994 年憲法增修條文把「山胞」改為「原住民」,1997 年再以具有集體權意義的「原住民族」入憲。這條路穿過街頭、教會、部落、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制度結果由多個場域的長期協商共同形成。

「山胞」不是中性的舊稱呼

國家替一個群體命名,看起來像行政用語,實際上會決定誰被登記、誰能得到資源、誰被當成個人、誰被當成集體。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英文歷史頁整理了不同政權對台灣原住民族的稱呼,從清代的「番」、日本統治時期的「高砂族」,到戰後國民政府使用的「山胞」。這些名稱由統治者決定,並把族群放進行政分類。1

「山胞」的問題不只在於它帶有歧視意味,也在於它把原住民族變成需要被管理的對象。稱呼裡的「山」把族群和地理位置綁在一起,彷彿他們的政治身分只與偏遠山區有關。這套分類不能完整描述平埔族群、都市原住民、離開傳統領域生活的人,也不能表達族群之間各自的歷史、語言、制度與集體記憶。正名運動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不是行政表格裡的被分類者,也有權參與決定自己的名稱與政治位置。

原住民族委員會記載,1984 年 12 月 29 日,原住民族知識分子成立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使用「原住民」這個由族人選擇的稱呼,並把反污名、土地、文化與政治地位放在同一個權利框架裡。1987 年發表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則把這種自我命名進一步推向集體權利的語言。1 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刊載的學術研究也把 1984 年的組織視為正名運動的重要起點,指出媒體與國家名稱如何影響台灣原住民族被理解的方式。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曾使用的大稻埕大樓,作者 Chongkian,CC BY-SA 3.0。

圖片說明:作者 Chongkian 於 2013 年拍攝大稻埕大樓,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標示 CC BY-SA 3.0。這是正名運動後的行政機關建築,不能當作 1990 年代抗爭現場照片。文章使用它,呈現國家專責機關與行政空間後來形成的物質位置。3

正名從來不是單一要求

如果只把正名運動寫成「把山胞改成原住民」,會漏掉運動真正的政治內容。1991 年原住民族在國民大會修憲期間提出正名要求時,常見的口號是「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臺東縣政府整理的原住民族日資料記載,1994 年 6 月 23 日,原住民族團體在總統府前舉行第三次正名、土地與自治權入憲大遊行,有 37 個團體響應。4

這三個詞彼此相連。正名權要求國家承認原住民族的主體身分。土地權要求國家承認傳統領域不是可以任意處置的空間。自治權要求原住民族以政治主體身分,在自己的社會、文化與生活領域參與決策,而不只接受國家保障。如果沒有土地和自治,正名可能只停留在證件與法條。如果沒有正名,土地與自治也很難在國家制度中找到承認這些權利的主體。

運動語言 要處理的政治問題 可能的制度落點
正名權 誰有權決定族群的名稱與身分 憲法用語、戶籍、行政機關與公共教育
土地權 傳統領域是否只是國家可管理的土地 土地政策、諮商同意、傳統領域與救濟
自治權 原住民族是否具有集體政治決定能力 自治制度、民族議會、地方與中央權限
文化與語言權 誰能決定歷史、語言與知識如何保存 教育、語言政策、文化資產與媒體

原住民族委員會後來對原住民族日的說明,也把正名和自我決定、自治、土地與文化權利放在同一個歷史脈絡中。這種連結在 1980 年代末與 1990 年代初逐漸成為運動的共同語言,後來也進入政策討論。1

國民大會的門:正名要求第一次被擋下

1991 年 4 月 15 日,原住民族在國民大會修憲期間提出第一次正名抗爭。原民會英文文章記載,當時原住民族要求將「山胞」改為「原住民」,並把這項要求視為集體意志的表達。然而第一次修憲沒有採納正名要求,憲法增修條文仍保留「山胞」用語。1

這次失敗的重要性,在於它讓運動者清楚看到,政治同情不等於制度承認。原住民族可以被稱為需要教育、扶助與福利的對象,但只要法條仍沿用由國家給定的名稱,原住民族就尚未真正成為憲法中的發言主體。修憲程序看似是法律技術,實際上卻決定誰的自我描述可以進入國家最高規範。

1992 年第二次修憲時,正名運動再次發動抗爭,仍沒有得到完整回應。這段過程也說明運動並非只要一次大型遊行就能改變法律。原住民族團體必須反覆出現在國民大會、總統府與公共媒體的視線中,還必須讓不同族群、政黨與國家機關理解,正名牽涉的是國家長期描述與管理原住民族的權力關係,不能被縮減成一項特殊待遇。

一個稱呼如何進入憲法
1984-12-29
原住民族權利促進組織成立
自我命名與權利主張開始有穩定組織
1987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正名與土地、自治、文化權利被放進同一套語言
1991-04-15
第一次正名抗爭
國民大會第一次修憲,正名要求未被採納
1992-05
第二次修憲抗爭
「山胞」仍未被改寫,運動轉向更具體的議場與街頭協商
1994-06-23
正名、土地、自治權入憲大遊行
37 個團體在總統府前集結
1994-08-01
「原住民」入憲
第三次修憲公布施行,正名要求首次進入憲法
199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
正名後的專責行政機關出現
1997
「原住民族」入憲
第四次修憲採用具有集體權意義的複數稱呼
2005
《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
正名延伸到土地、自治、文化與諮商同意的法律框架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總統府、原住民族權利手冊、臺東縣政府

憲法換了稱呼,權利仍在門外

原民會官方英文文章記載,1994 年 4 月 10 日,時任總統李登輝在屏東舉行的原住民族文化會議上,首次以「原住民」稱呼這個群體。4 月 14 日,國民黨修憲規劃小組把更換「山胞」的內容放入修憲草案。6 月 23 日的大遊行,則把正名、土地與自治權一起帶到總統府前。7 月 1 日,李登輝接見原住民族憲法運動代表,承諾支持正名。1

1994 年 7 月 28 日,國民大會通過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8 月 1 日,總統公布並施行修憲條文,「山胞」正式由憲法用語改為「原住民」。總統府的憲法第三次增修頁保存了當時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政治參與條款的制度資料。5

這是一個重要成果,但它不是所有訴求的終點。第三次修憲的條文主要處理原住民身分、政治參與、教育、文化保存、社會福利與事業扶助,並沒有一次完成傳統領域確認、自治制度或完整的集體決策權。原住民族權利手冊也將 1994 年正名、1996 年原民會成立、1997 年原住民族條款與 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分開排列,提醒讀者不要把一個稱呼的改變誤認成所有制度問題已經解決。6

高正治與「重行表決」:議場裡的政治風險

正名運動不能只寫成街頭對政府施壓的故事。1994 年 7 月 28 日的國民大會議場,原住民族代表必須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程序危機:條文如何取得足夠票數、不同黨派的版本如何協商、代表名額與族群分類如何寫入憲法。

原視 2024 年深度報導回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保存的 1994 年 7 月 28 日國民大會實錄,指出排灣族國大代表高正治在相關條文兩度表決失敗後,提出「重行表決」。林正二負責連署,需取得 30 位國大代表連署才能成案,最後取得 31 人連署。會議紀錄留下「臺下一片爭執」、「包圍主席臺鼓譟」與多次發言中斷的場景,說明正名並不是安靜地由國家贈與。7

這個細節也讓政治責任變得複雜。高正治的重行表決使正名條文有機會重新進入議程,但最後通過的版本仍是不同黨派讓步後的結果。原視報導指出,民進黨國大代表希望以「台灣原住民族」打破山地、平地的分類,國民黨版本則保留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框架。最後通過的條文不能完全等同於運動者最初想像的版本。7

因此,1994 年的成功同時包含勝利與未完成。國家終於不再使用「山胞」作為憲法稱呼,但法條仍留下分類、代表名額與土地權利的問題。正名把原住民族送進憲法,卻沒有自動讓所有原住民族在憲法裡得到同樣充分的發言空間。

從個人身分到集體主體:複數用語的重量

1994 年的「原住民」是重要的個人與群體身分稱呼,1997 年的「原住民族」則進一步帶出集體權意義。原民會官方文章說明,第四次修憲時,具有集體權意涵的複數用語「原住民族」取代了「原住民」。1 這個複數用語把政治主體的位置往集體權利推進。

「原住民」可以指一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公民。「原住民族」則要求國家承認族群作為集體,具有歷史、文化、土地、自治與政治組織的權利。這種集體權語言後來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互相連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頁保存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法律把原住民族的身分、傳統文化、土地、自然資源、自治、教育、語言與諮商同意等問題放入同一套法定框架。8

中央研究院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知識網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介紹,也指出 1994 年修憲時,原住民族代表曾提出民族認定、自治、中央專責機關、民族議會與傳統命名權等修正建議,當時未能全部納入。1997 年修憲雖然擴充原住民族條款,仍不能被理解成運動要求已經全部完成。9

從正名到原民會:行政機關不是終點

2008 年台灣原住民族工藝展開幕,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 Watan Kiso,作者 Rico Shen,CC BY-SA 4.0。

圖片說明:作者 Rico Shen 於 2008 年拍攝原住民族工藝展開幕,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標示 CC BY-SA 4.0。這是正名後的行政與文化政策場景,不能當作 1990 年代抗爭現場照片。它呈現專責機關如何在後續政策中承接文化與權利議題。10

1996 年行政院成立原住民族委員會,讓正名後的政治主體有了中央層級的專責機關。原住民族權利手冊把 1996 年原民會成立列為正名運動的重要後續,並將它與 1994 年正名、1997 年修憲及 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連成制度時間線。6

專責機關的出現有兩面。一面是行政責任變得更清楚,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社會福利與土地政策不再只能分散在不同部會。另一面是原住民族權利可能被重新收編成一套由中央機關管理的政策分類。正名運動原本要求的是主體性與自治,行政機關若只負責發放補助、管理文化活動或製作統計,就可能把「原住民族」再度變成被治理的對象。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重要性,在於它把原住民族權利寫成國家應該遵守的法律責任,而不只停留在福利政策。可是法律通過不代表權利已經落實。土地界定、傳統領域、資源開發、自治制度與諮商同意,都需要後續法規、行政決定、法院判決與地方協商。正名運動的歷史意義,正在於它讓這些後續爭議不再只能以「山地管理」或「少數人口福利」來描述。

原住民族日:記憶被固定,也可能被簡化

霧社事件紀念公園內的林蔭大道,作者 jeffreyjhang,CC BY-SA 2.0。

圖片說明:作者 jeffreyjhang 於 2013 年拍攝霧社事件紀念公園,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標示 CC BY-SA 2.0。這是後來形成的歷史記憶空間,不能充當 1930 年霧社事件或 1990 年代正名抗爭的現場影像。它用來說明原住民族歷史如何在紀念、公園與公共教育中被保存。11

行政院在 2005 年通過相關規定,把 8 月 1 日訂為原住民族日。這一天對應 1994 年 8 月 1 日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的日期。原民會官方文章指出,原住民族日紀念名稱改變,同時提醒社會正名背後的自我決定、土地、自主與文化權利。1

紀念日提供一個固定的公共回望時間。學校、政府機關與媒體可以在每年 8 月 1 日重新談論正名歷史,也讓「山胞」這個舊稱呼的制度背景不容易被遺忘。但紀念日也可能把十年以上的抗爭壓縮成一個漂亮的日期。只講 8 月 1 日,讀者可能看不見 1984 年組織成立、1987 年權利宣言、1991 與 1992 年修憲失敗、1994 年街頭遊行,以及高正治在議場提出重行表決的風險。

原視報導引用高正治生前談話,指出當年「原住民」三個字不只碰到法律用語,也碰到不同族群對台灣歷史、土地資源與身分位置的焦慮。7 這種不舒服的部分應該被保留。正名並非所有人同時理解後自然形成的共識。過程裡有爭執、歧視、協商與政治交換。只有把衝突留下來,原住民族日才不會變成去政治化的節慶標語。

一個名稱改變了什麼,還沒有改變什麼

正名運動最直接的成果,是國家正式放棄「山胞」這個憲法稱呼,改採由原住民族自己主張的名稱。這個改變影響身分文件、法律文本、教育內容、行政機關與公共語言。它也讓國家必須在憲法中說明原住民族的政治參與、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保障。

更深一層的成果,是正名把「誰是台灣的原住民族」從統治者的分類問題,轉成原住民族有權參與決定的政治問題。這種轉向連接了後來的原住民族自治、傳統領域、族群命名、語言復振與文化資產爭議。正名讓更多問題浮上檯面。國家不能只在稱呼上承認主體性,卻在土地與決策上繼續把原住民族當成被保護、被管理的客體。

但正名也沒有自動改變現實。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仍需要清楚的法律程序與行政執行。自治仍需要具體的制度設計,憲法條文中的肯定本身不足以完成制度。原住民族語言仍面對教育、使用場域與世代傳承的壓力。國家承認多元文化,也不等於每個族群在資源分配與政策設計中擁有同等的議價能力。

時間 已完成的制度變化 尚未由名稱本身解決的問題
1984 至 1987 原住民族權利組織與權利宣言形成 運動如何取得持續的政治代表性
1991 至 1992 正名要求進入修憲抗爭 國家仍未接受「山胞」改名
1994 「原住民」寫入憲法 土地、自治與族群分類仍有爭議
1996 至 1997 原民會成立,「原住民族」入憲 專責機關如何避免重新集中治理
2005 之後 《原住民族基本法》提供權利框架 傳統領域、自治、諮商同意與落實仍需制度工作

正名運動留下的核心政治問題,是國家承認一個名稱後,是否真的改變了對這個群體的治理方式。如果名稱改變了,土地決策仍不讓原住民族參與,自治仍只停留在宣示,語言和歷史仍被主流教育邊緣化,那麼正名只完成了主體性的第一步。

把名字寫進憲法之後

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讓台灣民主化多了一條不能被省略的支線。民主包含選舉制度、政黨競爭與總統直選,也要求國家承認不同群體有權描述自己、保存自己的制度,並參與決定土地與公共資源。從這個角度看,1994 年的修憲屬於憲政改革本身,也是台灣民主化不可省略的一部分。

高正治在 1994 年議場中提出重行表決,街頭團體在總統府前提出正名、土地、自治,原住民族組織在 1980 年代建立權利語言,這些行動共同讓一個原本由國家決定的稱呼變成公共爭議。國家後來能把「原住民族」寫進憲法,源於長期的政治追問:誰有權命名,誰有權作為政治主體,誰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

今天再看原住民族正名運動,8 月 1 日不宜被當成已經完成的句號,更適合被讀成一個逗號。它標記了「山胞」退出憲法,也提醒後來的世代,名稱、土地、自治、語言與歷史主體性仍然互相連結。正名完成之後,真正艱難的工作才開始:讓憲法承認的集體主體,在日常政策與公共決策中也能被看見、被聽見,並且擁有實際的決定能力。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1. The Origin and Significance of August 1st, the Indigenous Peoples’ Day — 原住民族委員會英文文章頁,核對 1984 年組織、1987 年權利宣言、1991 與 1992 年抗爭、1994 年正名、1997 年「原住民族」入憲與 2005 年原住民族日。
  2. Representations of the Name Rectification Movement of Taiwan Indigenous People — 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學術文章頁,提供正名運動、媒體再現與 1984 年原住民族權利組織的研究背景。
  3. File: Dadaocheng Building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130708.jpg — 詳見原始連結內文資料補充
  4. 原住民族日的由來 — 臺東縣政府文章頁,核對 1994 年 6 月 23 日正名權、土地權、自治權遊行與原住民族日脈絡。
  5. 憲法第三次增修 — 總統府憲法歷史頁,核對 1994 年第三次修憲與原住民政治參與及保障條文。
  6.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 原住民族委員會電子書文章頁,核對 1994 年正名、1996 年原民會成立、1997 年修憲與 2005 年基本法時間線。
  7. 81原住民族日 回顧30年前正名艱辛歷程 — 原視新聞深度文章頁,核對高正治、重行表決、31 人連署、國大會議紀錄與不同版本條文的協商。
  8. 原住民族基本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詳情頁,核對正名後土地、自治、文化、語言與諮商同意的法定框架。
  9.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前世今生:思想系譜篇 — 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知識網文章頁,核對 1994 年未完成的自治、民族認定、專責機關與傳統命名權等議題。
  10. File: 2008 Taiwan Indigenous Peoples Craft Exhibition Opening Watan Kiso.jpg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作者 Rico Shen,2008 年拍攝,CC BY-SA 4.0。圖片熱網址為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3/2008_Taiwan_Indigenous_Peoples_Craft_Exhibition_Opening_Watan_Kiso.jpg,授權條款為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4.0 International
  11. File: The forest road in Wushe Incident Memorial Park.jpg — 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作者 jeffreyjhang,2013 年拍攝,CC BY-SA 2.0。圖片熱網址為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9/The_forest_road_in_Wushe_Incident_Memorial_Park.jpg,授權條款為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2.0 Gen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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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原住民族 正名運動 憲政改革 原住民族日 原住民族權利 高正治 土地權 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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