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概覽: 蔡同榮 1935 年出生於嘉義布袋新塭,1960 年代赴美後成為海外台灣獨立運動者,1982 年成為 FAPA 首任會長。1990 年回台,他把「住民自決」從海外倡議搬進街頭、政黨與立法院;1997 年又參與創辦民視。2003 年公投法制定後,台灣終於有了公投的法定入口,但門檻與審議機制也把那扇門縮窄。理解蔡同榮,得同時看見他打開了什麼,以及他為何對打開的方式仍不滿意。

圖:蔡同榮肖像。來源:立法院;由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使用條件與署名要求見檔案頁。1
從新塭到一張回台機票
1935 年 6 月 13 日,蔡同榮出生於嘉義縣布袋鎮新塭。立法院保存的官方履歷列出,他讀過台灣大學法律系、田納西大學政治學碩士與南加州大學政治學博士,後來在紐約市立大學任教。2
這條學歷線很容易把他寫成一張履歷表,卻漏掉一個更具體的轉折:他在台大期間當選代聯會主席,之後因政治活動受到國民黨政府關注,離開台灣。新台灣和平基金會記載,他在 1960 年 6 月參與關仔嶺會議,討論推翻國民黨與台灣獨立問題。後來赴美,二十多年不能回台。3
「不能回家」在蔡同榮身上不是修辭,而是一項實際的政治條件。美國給了他可以教書、組織與遊說的空間,也把他固定在島外。這種距離後來變成他的工具:他學會把台灣問題翻成美國國會聽得懂的語言,卻也更清楚知道,海外的聲音始終不能代替島內的人投票。
📝 策展人筆記: 蔡同榮的起點不是「回台參政」,而是先失去回台的權利;後來他反覆追問人民能不能決定前途,其實也在追問一個被排除在家門外的人,怎麼把決定權送回島內。
一條不只屬於傳記的時間線
蔡同榮的政治生命跨過海外組織、群眾運動、媒體創設與立法攻防。把幾個年份並列,可以看見他的工作不是四段互不相干的履歷,而是同一個問題在不同場域換了工具:誰能替台灣發言,誰能決定台灣的未來?
| 年份 | 場域 | 可查證事件 | 本文觀察 |
|---|---|---|---|
| 1960 | 台灣 | 參與關仔嶺會議,討論國民黨政權與台灣獨立問題3 | 政治思考先從島內衝突出發 |
| 1970 | 海外組織 | 出任世界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首任主席3 | 把島內問題組織化、國際化 |
| 1982 | 美國 | 成為 FAPA 首任會長4 | 把台灣議題轉成草根外交與國會遊說 |
| 1990 | 台灣街頭 | 返台後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推動遊行與絕食3 | 讓「住民自決」成為群眾可參與的行動 |
| 1996–1997 | 台灣媒體 | 擔任民視成立後的董事長,民視於 1997 年開播5 | 把媒體自主納入民主工程 |
| 2003 | 立法院 | 公投法在 12 月 31 日制定,建立公投的法律基礎6 | 運動進入制度,也開始受制度限制 |
這張表的意義不在於把人物切成幾個年份,而在於看見「海外」與「島內」如何互相翻譯。FAPA 時期的遊說,依靠的是組織與國會。返台之後的公投運動,則需要街頭、黨團、法案與投票。工具改變了,核心問題沒有改變。
在海外學會把台灣說給國會聽
1970 年,蔡同榮出任世界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首任主席。1982 年,他與同志共同成立台灣人公共事務會,並成為首任會長。這兩個組織的工作性質不同:前者直接處理台灣獨立運動的組織網絡,後者則把海外台灣人的權益與台灣民主,帶進美國的公共政策空間。3 4
FAPA 的官方紀念文稱,蔡同榮與彭明敏、陳唐山是組織的 founding fathers,並確認他在 1982 年成為首任會長。這個來源能證明職務與組織關係,卻不能單獨證明所有後來常被說成「他促成」的外交結果。4
這個區分很重要。政治人物的生平常被壓縮成一串「創辦、推動、成功」,但組織的成果通常來自長時間的集體工作。蔡同榮真正留下的能力,是把台灣的民主困境拆成一個個美國政治可以處理的議題:人權、移民配額、國會決議與國際能見度。
他回台之後仍帶著這套方法,只是遊說對象換了。華盛頓的國會議員,變成台北的立法委員。海外同鄉會,變成街頭的群眾。「台灣要被看見」,變成「台灣人要能投票決定」。
1990 年,公投從口號變成組織
新台灣和平基金會記載,蔡同榮在 1990 年以奔喪為由返台,之後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並擔任創會會長。他以聖火長跑、遊行和 410 絕食等方式,讓公投從海外主張變成島內的群眾運動。3
他的履歷與這個運動在時間上接得很緊:立法院官方資料把「公民投票促進會創會會長」列為他的經歷,立法院影音逐字紀錄也留下他回顧公投運動時提到 1990 年提出以公投處理台灣加入聯合國等主張。2 7
那時候的蔡同榮不只是在要求一部法律。他要先創造一種政治常識:台灣的重大問題,不能永遠只由總統、國會或黨團替人民決定。這是為什麼他的運動同時有遊行、絕食、提案與國際倡議,因為他需要讓「人民作主」在制度出現以前,先成為人們可以看見的動作。
📝 策展人筆記: 公投法的故事常從條文開始,蔡同榮的故事提醒我們,條文之前還有身體:走路、絕食、拿著標語站在街上,都是在替一個尚未存在的制度預演。
民視:另一種把人民放進媒體的方法
蔡同榮的政治實作不只在選票。民視官方沿革記載,1994 年兩個申請第四家無線電視台的團隊合併成立籌備處,1995 年取得籌備許可。1996 年 3 月 27 日成立董監事會時,推舉蔡同榮擔任董事長。民視最後在 1997 年 6 月 11 日正式開播,成為台灣第一家民營無線電視台。5
圖:民視標誌。來源:Formosa TV;圖檔由 Wikimedia Commons 保存,著作權狀態依檔案頁判定為公眾領域,但商標與識別用途仍受相關法規限制,詳見檔案頁。8
民視官方自述的創台原則包括股權大眾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以及媒體自主。這些文字屬於民視自身的歷史敘述,但它們仍能說明蔡同榮當時把媒體看成什麼:不只是播節目的公司,而是打破既有無線電視結構的一個公共工程。5
蔡同榮在 2003 年的第一人稱文章〈民視與我〉寫下:「爲了台灣,我創設民視 也爲了台灣,我退出民視。」他把創設民視與辭去董事長放在同一個政治判斷裡,理由是希望促成「黨政軍退出媒體」。這是他的自述,不能拿來代替民視經營史的全部證據,但它很清楚地顯示了他對媒體的想像。9
他想要的「人民作主」因此有兩個入口:一個是選票,另一個是人們每天接觸到的敘事。公投讓人民回答問題,民視則影響哪些問題能被看見、怎麼被討論。兩者都碰到同一個難題:誰有權設定議程?
2003 年,法律終於寫上「公投」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英文制度介紹寫明,《公民投票法》於 2003 年 12 月 31 日制定,建立人民就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直接投票的法律基礎。全國性公投由中選會負責,提案可以來自公民連署、立法院、行政院或總統請求。6
對蔡同榮而言,這是長途運動的一個成果:人民直接決定公共事務,終於有了可以運作的法律入口。但「有入口」不等於「容易通過」。公投必須經過提案、連署、審議、投票與結果判定,每一個門檻都會改變人民能不能走到最後一步。
蔡同榮在立法院的逐字發言裡,回顧公投制度時說,公投法在 2003 年 11 月 27 日於立法院通過,也談到公投法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這段紀錄保留了他的制度視角:公投不是一次選舉活動,而是一個需要主管機關、立法院與人民共同承擔的法律程序。7
從海外倡議到國內立法,蔡同榮終於得到他追求的東西,卻沒有得到一部完全照自己理想寫成的法律。這正是故事開始變得不舒服、也開始值得理解的地方。
「鳥籠」不是一個人的手工製品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整理 2003 年公投法的立法院審議資料指出,11 月 27 日二讀通過的 63 條條文中,35 條依黨團協商條文通過,22 條依國民黨版本通過,5 條依行政院與民進黨團版本通過,另有 1 條同時依三方版本通過。10
同一份整理也指出,蔡同榮版與台聯版對「投票人數未過半」的處理,原本設計為該場公投無效。其他版本則把未過半視為否決。這兩種設計在 11 月 26、27 日的黨團協商中被改動。10
所以,後來流行的「鳥籠公投」不能簡化成蔡同榮自己把門關上。公督盟的表決整理呈現的是一個多黨協商與席次政治共同塑造的結果。蔡同榮推動公投進入法律,卻沒有控制成法的每一根欄杆。10
通行說法若只把責任丟給「蔡公投」,就把因果弄反了一半。更接近史料的說法是:蔡同榮把人民直接決定的問題推進立法院,但最後的門檻,是政黨版本、黨團協商與表決多數一起做出的選擇。
📝 策展人筆記: 「鳥籠」最值得記住的地方,不是它能拿來罵誰,而是它讓民主的兩個階段同時現形:先有人把門做出來,再有人決定門要多窄。
法律的問題,留在法律裡
英文學術期刊《China Perspectives》2006 年刊出的研究指出,2003 年公投法與 2004 年防禦性公投引發多項法律問題,包括部分條文的合憲性、法律依據、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以及總統召集防禦性公投的權力限制。研究者最後認為,修正這些問題的責任應由台灣立法院承擔。11
這份研究沒有把蔡同榮寫成唯一的推手,也沒有把公投法的限制歸結成個人失敗。它提供的是另一個尺度:一場政治運動進入法律之後,必須接受憲法、權力分立與法律效力的檢驗。蔡同榮的運動讓人民得到投票的語言,法律研究則追問這個語言是否足夠精確。
這也是蔡同榮留下的矛盾遺產。他不斷要求把台灣的未來交還給人民,卻必須在政黨協商、國際壓力與國家機關之間談判。對一個習慣用行動把問題推向前的人來說,制度化本身就是一種妥協。但沒有制度,行動又只能停在下一場遊行。
從「僑居國外國民」到立法院席次
立法院官方履歷將蔡同榮列為第七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並記載他長期參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這個選區位置不只是行政分類,也把他早年的海外網絡帶進台灣的正式代議制度:一個曾經被排除在返台之外的人,後來代表包含海外台灣人在內的選民進入立法院。2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轉折。蔡同榮不是先放下海外身分、完全變成島內政治人物,才開始談公投。他的立法院身分本身,就把海外倡議與國內法案綁在一起。對他而言,立法院不是海外運動的終點,而是另一個必須重新學會協商的地方。
這也解釋了他為什麼反覆在「台灣前途」「住民自決」「公投法」之間來回。海外組織需要把台灣說給外國議員聽,立法院則要求他把同一套主張拆成條文、權限與程序。政治理念進入機關之後,必須接受字句的速度。字句一旦成法,又會被不同陣營用不同方式解讀。
三種證據,三個蔡同榮
寫蔡同榮不能只依賴一種資料。立法院官方履歷提供的是職務與學歷。FAPA 和新台灣和平基金會保存的是組織記憶與人物時間線。蔡同榮自己的〈民視與我〉則提供第一人稱的政治理由。英文學術研究進一步把公投法放進憲法與法律效力的框架。這些資料互相補足,也互相提醒讀者不要把一種敘述當成全部真相。2 3 4 9 11
官方履歷最適合回答「他在哪裡任職」,卻不一定能回答「他為什麼這樣做」。人物史料能交代行動的前後順序,卻可能帶有紀念性的語氣。第一人稱文章能讓蔡同榮自己說話,但它代表的是他的政治判斷,不是所有旁觀者對事件的共同結論。學術研究則能拆解制度問題,卻不會替人物補上一段沒有證據的內心戲。
把這四層資料放在一起,蔡同榮不再只是「公投之父」或「民視創辦人」這些封號的集合。他是一個需要被放在多種檔案之間閱讀的人:履歷顯示他如何進入制度,組織史料顯示他如何建立網絡,自述顯示他如何理解自己的行動,法律研究則顯示制度如何反過來限制行動。
立法勝利為何仍像失敗
2003 年公投法的矛盾,不只在門檻高不高,也在於「誰的版本」被留下。公督盟整理的 63 條二讀條文中,35 條來自黨團協商,22 條來自國民黨版本,只有 5 條依行政院與民進黨團版本通過,另有 1 條同時依三方版本通過。這組分布說明,成法不是蔡同榮版草案的完整落地,而是多數政治與協商程序共同產生的文本。10
因此,蔡同榮的勝利具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是象徵性的:公投從政治運動的主張變成國家法律中的制度名稱。第二個方向是程序性的:一旦法律成立,人民能不能使用它,就要受到提案、連署、審查與投票結果規則的約束。前者讓運動者得到歷史位置,後者讓他必須面對運動者最不喜歡的妥協。
英文法律研究提出的問題,正好接住這個矛盾:公投法的憲法依據是否充分、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是否清楚,以及總統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權力如何受到限制。這些問題顯示,公投不會因為被稱作「人民直接決定」就自動變得正當。它仍需要清楚的法律邊界與可被檢驗的程序。11
蔡同榮留下的不是一部完美法律,而是一個不能被撤回的制度命題:人民是否有權直接回答國家最重要的問題?公投法的門檻可以被修正,制度的設計可以被爭論,但這個命題一旦進入公共生活,就很難再假裝它從未存在。
他留下的是一扇門,還是一道提醒
蔡同榮 2014 年逝世後,常被稱為「蔡公投」,也常被記成 FAPA 創會會長、民視創辦人或立法委員。這些稱呼各自抓到他生命的一個面向,卻都不足以解釋他為何一直在不同場域重複同一個動作:把決定權從少數人的手裡,推向更多人的手裡。2 3 4 5
他的路線有明顯的代價。把政治理想放進媒體,容易讓媒體自主與政治動員彼此拉扯。把主權問題放進公投,容易遇到國際關係、憲法邊界與安全風險。把公投寫進法律,則必須接受門檻可能高到讓人民失望。這些都不是人物傳記最後的附帶爭議,而是他選擇的政治工具本身帶來的重量。
如果只記得蔡同榮「推動公投」,故事會在 2003 年結束。如果只記得「鳥籠公投」,故事又會從一開始就把他寫成失敗者。比較準確的讀法是:他把一道原本只存在於運動口號裡的門,推到法律面前。門裝上之後,他和後來的人都得繼續處理門框、鎖、鑰匙,以及誰能站在門的另一邊。
這大概就是蔡同榮最難被簡化的地方。他的政治遺產不是一個已經完成的答案,而是一個仍然有效的問題: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未來,制度究竟應該替他們保護什麼,又不該替他們擋住什麼?
延伸閱讀
- Taiwan.md:台灣海外僑民:從流亡學生到矽谷工程師,兩百萬人的離散地圖
- 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投程序
- China Perspectives:The Referendum Law 2003 in Taiwan
- Wikimedia Commons:蔡同榮委員.jpg
- Wikimedia Commons:Formosa TV logo.svg
圖片與授權
本文使用兩項已核對檔案頁與來源的圖片。蔡同榮肖像來源為立法院第七屆委員頁,Wikimedia Commons 檔案頁載明作者為立法院,並採立法院政府網站開放資料授權;使用時應標示來源「立法院」。民視標誌則來自民視官方 SVG,Commons 檔案頁將文字與幾何圖形判定為不具足夠原創性的公眾領域作品,但同時提醒商標與其他識別權利仍可能適用,因此本文只把它作為歷史識別圖,不延伸作商業品牌用途。
參考資料
- Wikimedia Commons:蔡同榮委員.jpg — Commons 檔案頁標示圖片來源為立法院、作者為立法院,並說明立法院政府網站開放資料的重製與署名條件。↩
-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蔡同榮委員 — 立法院保存的第七屆委員官方履歷,列出蔡同榮的學歷、黨籍、選區,以及 FAPA、公投促進會、民視與立法委員等經歷。↩2345
- 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歷史上的今天:蔡同榮誕生日 — 基金會編纂的人物史料,整理蔡同榮自嘉義、赴美、海外組織、1990 年返台、公投促進會與民視工作的時間線。↩2345678
-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Trong Chai — A Pioneer In Taiwan’s Democracy Movement — FAPA 2014 年官方紀念文,確認蔡同榮是創會先驅,並於 1982 年擔任組織首任會長。↩2345
- 民視:關於民視 — 民視官方沿革頁,記錄 1994 年籌備、1995 年取得許可、1996 年推舉蔡同榮任董事長與 1997 年正式開播的組織時間線。↩234
- 中央選舉委員會:Referendums Profile — 中選會英文制度介紹,說明公投法於 2003 年 12 月 31 日制定、提案來源與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2
- 立法院影音:發言紀錄 — 立法院保存的逐字發言頁,包含蔡同榮談公投法主管機關、2003 年公投法通過及公投運動歷史的原話。↩2
- Wikimedia Commons:Formosa TV logo.svg — Commons 檔案頁連結民視官方 SVG,說明圖形與文字的公眾領域判定,同時提醒商標及其他非著作權限制仍可能適用。↩
- 台美史料中心:民視與我/蔡同榮/2003/08 — 保存蔡同榮本人 2003 年文章的台美史料頁,提供「爲了台灣,我創設民視 也爲了台灣,我退出民視」等可逐字核對的第一人稱材料。↩2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鳥籠公投誰搞的?還原公投法立法原貌 — 公督盟依立法院審議與表決資料整理 2003 年公投法的版本分布、黨團協商及蔡同榮版門檻設計的變化。↩234
- Joseph Lee, “The Referendum Law 2003 in Taiwan: Not Yet the End of the Affair,” China Perspectives — 2006 年英文學術研究,從憲法與法律效力角度分析 2003 公投法及 2004 防禦性公投的制度問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