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公報:國家配發的公平基準,候選人自費競選文宣的分流

每位選民投票前都會收到的那本厚厚公報,是 1980 年起累積的設計演化。國家配發 vs 候選人自費的分流邏輯,把「候選人想說什麼」從廣告主的影響力中切割出來,是台灣民主基礎建設中最便宜也最被忽略的一塊。

2026 年 11 月初,全台選民信箱會出現一本厚厚的「選舉公報」。

封面有中選會的章,裡面是這場選舉所有候選人的政見、學經歷、競選政見。一個 18 歲第一次投票的年輕人翻開這本公報的那一刻,他正在接觸台灣最便宜也最有效的民主基礎建設 — 一本印刷品,把「候選人想說什麼」從廣告主的影響力中切割開來。

絕大多數選民翻過幾頁就會把它丟到資源回收桶。但這本看似平凡的小冊子,背後是從 1980 年累積到現在的制度演化,是一個明確的設計選擇:國家承擔讓所有候選人「被聽見」的最低成本,候選人自己負擔想被聽見更多的額外開支。國家配發 vs 候選人自費的分流邏輯,從那時候就在累積。

選舉公報是台灣民主基礎建設中最具體、最可見、也最被忽略的一塊。

法源:寫在《選罷法》裡的三條條文

選舉公報不是行政慣例,是法律明定的選務義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的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等資料,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1

第 48 條規定學歷、經歷的填寫規範與字數限制;第 49 條規定政見內容的合法性界線 — 不得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外患罪」、「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違反第 51 條規定情事」等內容2

這三條條文看似乾燥,卻是整個選舉公報制度的骨架:國家有義務印、有義務送、有義務管內容下限;候選人有義務交、有義務為自己填的內容負責

跟競選文宣最大的差別在這裡。競選文宣是候選人自己的言論(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9 條與《政治獻金法》規範但相對寬鬆),選舉公報則是國家代為發送的官方文件 — 一旦印上去、寄出去,就帶有國家機關的形式正當性。也因為這個正當性,內容審查必須嚴謹,但又不能嚴謹到變成審查言論。

選舉公報怎麼做出來:六週的接力賽

如果你問一位資深選務人員「選舉公報是怎麼做出來的」,他會告訴你這是一場大約六週的接力賽。每一棒都有明確的法定時程、明確的容錯邊界、明確的責任歸屬。

第一棒:候選人交稿。 候選人在登記參選時,依規定欄位填寫學歷、經歷、政見。學歷分為「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經歷分為「最近兩項主要經歷」,政見則有字數上限(依選舉類別不同,立委選舉政見約 1,000 字、縣市議員約 600 字、村里長更少)3

候選人填寫時就要意識到:這份內容會以國家公報的形式寄到每一戶選民家中。寫得太空泛沒人想看,寫得太煽動會被駁回,寫得不實會被告發。這個張力本身就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

第二棒: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的形式審查。 收到候選人交稿後,中選會(中央選舉)或地方選委會(地方選舉)進行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意思是審查「格式是否符合規定」、「字數是否超過上限」、「是否觸犯禁止條款」,不審查「政見可不可行」、「學經歷是否真實」4

這個分工很重要。如果中選會主動審查「政見可不可行」,就會變成國家機關判斷哪些政治主張可以被傳達 — 等同言論審查。所以中選會的審查停在形式層面:你寫的字符合字數嗎?你的政見不會煽動內亂罪嗎?你填的學歷欄位有學校名稱嗎?至於那個學校名稱是不是真的、那個政見是不是空話、那段經歷是不是灌水,那是選民、媒體、檢調事後查核的事。

第三棒:抽籤定號次。 候選人號次由抽籤決定,這個號次也決定了在公報中的版面順序 — 1 號在前,2 號在後,依此排列。所有候選人版面格式完全相同(這是公平原則的核心),但翻閱順序由抽籤決定,因此「號次靠前的候選人被讀到的機率更高」是一個結構性事實5

第四棒:印刷與校對。 中選會把所有候選人的資料彙整成版面,送印刷廠。印刷份數依據選舉人數計算(每位選舉人一份)+ 投開票所工作用份數 + 留存份數,全國性選舉動輒印製超過 2,000 萬份6。校對由中選會專責人員與印刷廠雙重核對 — 一個字印錯都可能引發爭議。

第五棒:送達。 依法須在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實務上中選會與郵局合作,動員大批郵差在選前一週密集投遞。「送達各戶」的法定義務指的是依戶籍地址送達,因此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選民可能收不到 — 這是制度的結構性盲點之一。

第六棒:投票日的最後一份公報。 投票所現場也會張貼選舉公報的放大版,讓沒讀過公報、或公報沒收到的選民,仍能在投票前的最後一刻看到候選人資訊。

六週、五個交接、兩千萬份印刷品、一道法定時限。這條接力賽每四年(縣市長 / 立委 / 總統選舉時程交錯)就要重來一次,幾乎沒出過大錯。

為什麼公報內容是候選人自填?

選舉公報的學歷、經歷、政見,全部由候選人自己填寫。中選會不查核、不潤稿、不評論,只做形式審查。

這個設計乍看會讓人不安:候選人自己寫的東西,誰來保證是真的?

答案是:法律 + 媒體 + 公民團體 + 選後追訴

候選人在公報上填寫不實學歷,可能觸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因為公報是經過中選會審定後印製發行的官方文件,填寫不實等於使中選會這個公務機關登載不實內容。歷史上確實有候選人因為公報學歷不實被起訴甚至判刑的案例7

但這個檢查機制是事後的。投票前媒體、公民團體、對手陣營會盯著公報內容做查核,發現疑點會公開揭露;投票後如果發現重大不實,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事前審查由候選人自己負責真實性,事後查核由社會與司法接手。

這個分工跟中選會委員產生方式(「最不容易被任何一個政治勢力獨占地辦選舉」)的設計哲學是一致的 — 國家機關不擔任「真相裁判者」,而是把判斷責任分散到不同行為者:候選人自負其責、媒體與公民團體事後查核、司法事後追訴。中選會只把守形式底線8

公報 vs 競選文宣:兩個資金池的分流

這是台灣選舉制度中最容易被忽略、但邏輯最精密的設計:選舉公報由國家配發、競選文宣由候選人自費

選舉公報的印製、寄送費用由國家編列預算支出,候選人不需付一分錢。學歷、經歷、政見的版面,所有候選人完全平等 — 不管你是現任四連霸的立委還是第一次參選的素人,公報上的版面大小都一樣。

競選文宣(傳單、看板、宣傳車、廣告)則完全由候選人自費,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的競選經費上限規範9、受《政治獻金法》的收入來源規範10。富有的候選人可以花更多錢在競選文宣上,但無論花多少錢,他在選舉公報上的版面,跟最窮的對手完全一樣。

這個雙軌設計的精神是:國家保證每位候選人都能被聽到最低限度的聲音(公報),市場決定額外的聲量(自費文宣)。它不是「平等主義」(要求所有候選人花一樣多錢),也不是「自由放任」(隨候選人愛花多少花多少),而是「保底 + 自由競爭」的混合設計。

弔詭的是,公報與自費文宣常用同一張照片、同一段政見口號 — 候選人會把公報上的內容當作競選論述的「最低公約數」,再透過自費文宣放大。所以你在公報上讀到的,往往也會出現在傳單、看板、Facebook 廣告上。國家配發的最低基準,反過來成為候選人自費文宣的內容基底。

從 1980 到 2026:選舉公報的設計演化

選舉公報的法源最早可追溯至 1980 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當時的版本相對粗糙:黑白印刷、版面狹小、政見字數上限更嚴、候選人照片解析度極低。

四十多年來,選舉公報經歷了幾次重要演化:

1980 年代:選舉公報作為「選務行政文件」存在,版面與設計幾乎沒有美學考量。候選人政見以條列式為主,學歷經歷欄位簡短。

1990 年代:解嚴後選舉競爭加劇,選舉公報的政見欄位字數逐步放寬,部分候選人開始在公報上呈現具體政策論述而非僅是口號。彩色印刷在 1990 年代後期陸續導入,候選人照片成為公報版面的視覺重心。

2000 年代:政黨輪替後選舉公報的角色從「黨國政令傳達」轉向「候選人個人論述平台」。候選人對公報版面的設計越來越用心,部分政黨甚至會聘請設計師協助排版 — 雖然版面格式固定,但配色、照片風格、政見的文字節奏仍有發揮空間。

2010 年代:智慧型手機普及後,選舉公報的「實體投遞」開始被質疑是否還有必要。但中選會與多數學界研究的結論是:實體公報仍是法定送達物且不可被取代 — 因為它確保了連最不會用智慧型手機的選民、最不會主動搜尋候選人資訊的選民,仍能接觸到候選人的政見。

2020 年代:電子版公報成為標配。中選會官網提供完整 PDF 下載,部分公投案改以電子版為主、紙本為輔(特別是 2018 年公投綁大選時公報變得極厚,紙本印刷成本爆增)12。但實體公報的法定送達義務仍未取消。

四十六年的演化,邏輯沒變:國家配發、候選人自填、統一格式、形式審查。技術載體在變、設計美感在變、字數上限在變、是否電子化在變,但核心設計選擇從沒被推翻過。

國際比較:台灣的選舉公報在世界上算稀有

選舉公報這個制度,在世界上並不普遍。

日本:「選挙公報」(せんきょこうほう)制度與台灣最相似 — 國家配發、候選人自填、統一格式、寄送到戶13。日本選挙公報的歷史可追溯至 1925 年《普通選舉法》,比台灣更早。日本版本的內容比台灣更精簡,照片更小,政見字數更嚴格,幾乎像政府公文一樣冷靜。

韓國:選舉公報(선거공보)國家配發 +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完整公開電子版14。韓國公報的設計比日本與台灣都更接近現代雜誌風格,候選人可在規範內以接近廣告的方式呈現自己。

美國沒有國家層級的「公報」概念。各州自行決定是否提供 voter guide(選民指南),加州、奧勒岡州、華盛頓州有相對完整的州級 voter guide,但德州、佛羅里達州等多數州則沒有15。聯邦選舉(總統、國會議員)完全沒有國家層級的官方公報 — 候選人資訊全靠媒體報導、競選網站、自費廣告。

英國:候選人「election address」由候選人自費印製、自費寄送,國家不介入內容、不負擔成本16。國會通過皇家郵政給予的補貼讓候選人能以較低費用寄送(每位選民一份),但內容完全由候選人決定。這個設計把「公報」與「自費文宣」的界線完全消除 — 所有候選人寄到選民家裡的東西都是「自費文宣」。

把這四個對比並列,台灣選舉公報的位置很清楚:它比美國有公報(美國沒有)、比英國公平(英國候選人自費),又比日本豐富(日本字數更嚴)、跟韓國接近但更強調紙本送達

這個位置不是偶然,是 1980 年起一連串「要不要這樣做」的決定累積出來的。每一次都選了「國家應該配發」、「應該寄到戶」、「版面應該平等」、「內容應該由候選人自填」這條路。

結構性問題:公報制度的盲點與張力

選舉公報制度不是沒有問題。從 1980 年到現在,幾個結構性張力一直存在:

1. 送達率:戶籍與實際居住地的落差

公報依戶籍地址送達。但台灣有大量「人在他鄉、戶籍在老家」的選民 — 外縣市求學的學生、外派工作的上班族、移居都會但未遷戶籍的中年人。這些人收不到實體公報,必須主動上中選會網站查閱電子版才能取得資訊17

中選會的資料顯示,每次選舉都有相當比例的公報因「無人收件」、「地址不正確」被退回。這個落差短期內無解 — 除非修法改成「依實際居住地送達」,但這又涉及戶籍法的更大改動。

2. 資訊密度:六都選民的閱讀負擔

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這些六都選區,一次選舉的候選人可能多達數十位(縣市議員 + 立委 + 縣市長 + 里長同時改選時)。選舉公報變得像一本厚厚的目錄,普通選民根本不可能逐頁讀完。

這個問題沒有完美解法。如果限制候選人字數,會壓縮政見表達空間;如果不限制,公報就會變得過厚。目前的設計是維持字數上限,但讓選民自行決定要讀多少 — 公報的角色是「確保資訊可得」而不是「確保資訊被讀」。

3. 版面平等 vs 號次抽籤的張力

所有候選人格式一致 — 但版面順序由號次抽籤決定。號次靠前的候選人在公報中的版面位置靠前,被讀到的機率較高。這是一個結構性的不平等,但目前的設計選擇「用抽籤把不平等變成隨機」,避免「按姓氏筆畫排序」這類仍有規律可循的方式造成系統性偏差。

4. 公報語言:台灣多語社會的盲點

台灣選舉公報以中文為主。隨著新住民人口增加、原住民族語復振運動推進,「公報是否應該提供多語版本」開始成為議題18。目前部分選區會提供原住民語版本或東南亞語言摘要,但全面多語化的成本與技術門檻仍高。

公投案公報:邏輯一致但版面爆增

公投案的公報跟候選人公報邏輯相同 — 國家配發、提案方自填、統一格式、形式審查 — 但結構稍有不同19

  • 正方意見書:由公投提案領銜人撰寫
  • 反方意見書: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徵集反方意見(如有反方提出)
  • 中選會立場說明:補充說明該公投案的法律影響範圍、實施條件

2018 年公投綁大選時,總共有十案公投(同性婚姻、東奧正名、空污、核電等)同時投票。選舉公報加上公投公報後變得極厚,部分選民反映「沒讀完就投票了」。這個事件後《公民投票法》修法,公投與大選脫鉤(改為每兩年一次的公投投票日),部分原因就是要避免公報資訊負荷過載20

2026 選舉公報的觀察點

2026 年 11 月 28 日的九合一選舉,選舉公報將在 11 月上旬送達各戶。如果你想用這次選舉觀察公報制度的運作,有幾個值得注意的點:

1. 候選人是否善用公報版面?

傳統候選人(地方派系、現任議員)通常會把公報視為「行禮如儀的法定文件」,內容偏向制式(學歷、經歷列表 + 政見口號)。年輕候選人(小黨、第一次參選)則傾向把公報當作「免費的競選文宣」,會花更多心思設計政見論述。觀察兩者的差異,能看到選舉文化的世代轉變。

2. 政見的具體程度

「拼經濟」、「為民服務」、「打造宜居城市」這類空泛口號在公報上很常見。但也有候選人會具體寫出「四年內爭取捷運某線延伸到某區」、「推動某項地方自治條例」這類可被檢驗的承諾。具體程度往往透露候選人是想騙票還是真的有政策準備。

3. 學經歷查證

媒體與公民團體(如沃草、READr、PNN 等)通常會在選前對候選人公報內容做查證,特別是學歷與重要經歷21。如果發現不實,會公開揭露。2026 年選舉應該也會有類似的事後查核行動,公報就是這些查核的原始資料來源。

4. 數位版本流量

中選會官網的電子版公報下載次數、瀏覽次數會在選後被公開,可以看出「實體公報 vs 電子公報」的使用比例。如果電子版流量持續上升,未來修法把實體公報改為「可選擇」的討論可能會出現。

結語:把候選人從廣告主的影響力中切割出來

選舉公報這個制度,做的事情很簡單:給每位候選人一塊一樣大的版面、用國家經費送到每位選民家裡、不允許廣告主介入、不允許版面被金錢買到。

這個設計很便宜。一份選舉公報的單位成本可能不到台幣 10 元,但它是台灣民主基礎建設中性價比最高的環節之一。它確保了:

  • 最窮的候選人也能被聽見
  • 最不會用手機的選民也能讀到候選人資訊
  • 廣告主再有錢也買不到公報上的版面
  • 候選人說的話有國家機關的形式背書(前提是內容合法、學經歷真實)

它不解決所有問題。富有的候選人仍可以透過自費文宣放大聲音、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民仍可能收不到、號次抽籤仍會讓部分候選人佔便宜、公報資訊密度過高仍會嚇退讀者。

但這些都不影響選舉公報作為最低保障的角色。它的設計哲學是:國家不負責讓所有候選人被聽到一樣多,但國家負責讓所有候選人被聽到最低限度的一份。剩下的,交給候選人自己、選民自己、市場自己。

從 1980 年到 2026 年,這個分流邏輯沒有變過。如果你今年 11 月翻開那本選舉公報、看了幾頁就丟到資源回收桶,你正在參與一個四十六年從沒被推翻的設計選擇 — 一本印刷品,把「候選人想說什麼」從廣告主的影響力中切割開來。

便宜、不華麗、被忽略,但它一直在那裡。


政治 Hub · 2026 九合一選舉 · 九合一選舉是什麼 · 中選會制度 · 政治獻金透明度 · 村里長制度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選舉公報法源條文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8-49 條 — 公報內容規範與禁止條款
  3.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候選人登記與公報製作 — 中選會選務作業說明頁
  4.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中選會職權與形式審查界線
  5. 候選人號次抽籤辦法 — 號次決定方式與時程
  6.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公報印製數量說明 — 歷年公報印製份數統計
  7.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候選人公報學歷不實之刑事責任條文依據
  8. 王業立(2016)《比較選舉制度》— 五南圖書,第六版,台灣選舉行政審查制度專章
  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8 條 — 競選經費上限規範
  10. 政治獻金法 — 競選文宣資金來源規範
  11.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 立法版本) — 選舉公報制度初代法源
  12.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電子版選舉公報專區 — 公報數位化進度與 PDF 下載
  13. 日本 総務省 — 選挙公報制度 — 日本選舉公報官方說明
  14. 大韓民國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 — 선거공보 — 韓國選舉公報網站
  15. Ballotpedia — State Voter Guides — 美國各州選民指南制度比較
  16. UK Electoral Commission — Candidate election addresses — 英國候選人選舉文宣制度
  17. 蘇彥圖(2023)「民主防衛與選舉誠信」— 中研院法律所選舉制度研究,公報送達率章節
  18.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原住民族語選舉資訊 — 多語版本選舉資訊推動進度
  19. 公民投票法 第 18 條 — 公投公報製作規範
  20. 公民投票法修法歷程 — 立法院 2019 年公投法修正案紀錄,公投與大選脫鉤
  21. 公視 PNN — 選舉公報專題 — 媒體對候選人公報學經歷查證之系列報導
關於此文章 本文章由社群協作,並經 AI 輔助撰寫與審查。
選舉公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選會 競選文宣 2026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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